發(fā)布時間:2018-8-31來源:山東省科技服務發(fā)展推進中心點擊:返回列表
解讀《山東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fā)〔2014〕70號)和《科技部 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fā)基〔2017〕289號)精神,推動全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省科技廳、省發(fā)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共分為八章32條。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是明確了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基本內涵,提出政府財政資金建設和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均應通過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對社會開放。鼓勵非財政資金建設或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入網共享。規(guī)定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研究開發(fā)機構、高等院校、企業(yè)及新型研發(fā)組織,鼓勵中央駐魯研究開發(fā)機構、高等院校、企業(yè)參與。
第二章為管理職責。明確了省科技廳、省財政廳、主管部門以及管理單位等在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中的職責分工。鼓勵科研設施與儀器相對集中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單位,建設科研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實現集中集約管理,鼓勵委托專業(yè)化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參與開放共享服務。
第三章為入網程序。明確了科研設施與儀器入網要求與程序。指出管理單位通過網上渠道推送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申請入網。對于使用財政資金新建或新購置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單位應自科研設施與儀器完成安裝使用、通過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請入網開放共享。各市科技局負責對本區(qū)域申請共享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進行審核管理。
第四章為開放共享機制。強調管理單位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活動的有關要求。指出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當與用戶簽訂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知識產權歸屬、保密要求等事項;管理單位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收取費用,行政事業(yè)單位相關收入按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在完成開放共享服務后,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在線填寫服務記錄、服務成效等相關信息;管理單位在崗位設置、業(yè)務培訓、薪酬待遇、職稱晉升和評價考核等方面實行激勵性的政策措施;管理單位保護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中形成的知識產權和科學數據,用戶在發(fā)表論文、著作等成果時,標注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情況。
第五章為開放共享績效評價。提出省科技廳會同財政廳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評價工作,主要評價內容包括:管理單位制定并落實支持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具體措施及成效;入網科研設施與儀器質量和利用情況、服務水平、用戶滿意度和效果等?!豆芾磙k法》提出可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對管理單位年度開放共享工作實績進行評價。
第六章為評價結果運用??蒲性O施與儀器評價結果運用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效果好、用戶評價高、綜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單位給予資金補助,每個管理單位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二是作為新建科研設施和新購置儀器設備的參考依據。三是評價結果納入省級創(chuàng)新基地及平臺申報、績效評估指標體系之中,引導管理單位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開放共享。
第七章為監(jiān)督管理。提出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及有關部門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建立常態(tài)化督察機制,督促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相關扶持政策落實落地。建立投訴渠道,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對不履行開放共享義務的管理單位,由省科技廳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對開放共享效果較差的管理單位,省科技廳將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jié)采取限制購置儀器設備等措施予以約束。
第八章為其他。規(guī)定了《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和實施時間。
相關政策:省科技廳 省發(fā)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fā)《山東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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